曹朝华、张远琼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安平路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土地使用让NO:25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曹朝华 张远琼
2024年11月28日
曹朝华、张远琼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安平路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土地使用让NO:25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曹朝华 张远琼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