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证遗失声明 (2024)第605号

曹朝华、张远琼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安平路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土地使用让NO:25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曹朝华   张远琼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