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审批 服务指南

中共大冶市委宣传部

2019年8月22日发布

2019年8月22日实施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办理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审批业务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审批

(二)事项代码

42028100000001107673X00100204002

(三)办件类型

□其他 ☑承诺件 □即办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六)受理机构

中共大冶市委宣传部

(七)实施机构

中共大冶市委宣传部

(八)联办机构

(九)监察机构

大冶市委宣传部

(十)设定依据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2.受理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4)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除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3.禁止性要求

(十二)数量限制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2 个工作日。 

(十五)申请材料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审批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材料要求材料性质材料份数
1变更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盖公章纸质版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申请人签名纸质版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3法人身份证明
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申请人签名纸质版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4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提交留存纸质版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其他要求:

(十六)结果名称

1.出版物发行许可证

(十七)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二十)办理地点

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长乐大道9号总部经济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交通指引:公交:乘坐12路、13路车至总部经济中心站下车 

(二十一)中介服务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申请。

(二)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审查

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有需要配合的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1、不予许可的事项发给《不予许可决定书》(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印章),通知申报单位, 

2、准予许可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原。 

(六)中止

若申请单位因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的,审批科应当终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七))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现在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材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二)咨询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四)物流快递

无 

(五)网上支付

无 

(六)常见问题

无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投诉

大冶市委宣传部8727010

(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义务:1.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3.获得行政许可证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开展相关业务,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4.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件。

附件:

1.QQ图片20180115132637.png(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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