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扔下行李箱 女子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注意!你在楼上随手丢下的物品,可能会成为夺命的“武器”,你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就审理了一宗高空抛物案,一名女子为发泄心中怨气,将家中行李箱、雨伞等物品从阳台处抛出,砸烂楼下车辆。法院最终认定该名女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9年1月12日,赵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富力半岛某栋楼的房内,因与自己的男朋友发生争执,为发泄心中怨气,遂将家中行李箱2个、雨伞1把等物品,从上址阳台处分数次抛出,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中王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该小型轿车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692元。

事后,赵某的朋友代其向被害人王某赔偿人民币1万元,王某对赵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赵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为此依法判决,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因为酒后与同居男友发生争执,遂将男友衣物连同行李箱、雨伞等物从11楼的阳台扔下,砸中了一辆载有乘客的车辆,造成车辆受损的后果,依照刑法规定,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没有人员伤亡,车辆受损不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所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 | 人民日报

责编丨罗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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