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公告

为进一步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保电〔2020〕10号)文件精神,经医疗保障局党组研究决定,拟增加定点零售药店,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具体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大冶市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报条件

(一)政策依据

符合《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黄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有为门诊慢性病患者开展用药服务的条件。


 (二)管理制度健全

1、制定健全的药品经营管理制度,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等相关管理制度;

2、药店购进、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实时联网系统化管理,专设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台账,“进、销、存”整个环节填写入册,要求台账批次登记完整、账册清晰明了、账物相符,能出具正规购销发票。


(三)工作人员服务管理规范

1、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

2、营业时间里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配药时,必须在执业药师的指导下,药师方可进行配药工作;

3、医保管理人员应掌握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在内的医保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熟悉经办服务流程,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四)药店配套设施完备

1、有较强的药品服务能力,相关药品储存、配送设施设备齐全,消防设施合格;

2、商品摆放严格分区,并有区域标识,不得摆放医保支付范围以外的商品;

3、药品品种储备必须满足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用药,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品规不少于100种。


(五)宣传公示信息规范

1、设立医保定点标志牌;                     

2、药店工作人员信息上墙公示,在显著位置张贴医保监督举报电话;                                     

3、药店设有宣传栏或电子显示屏,并张贴或每日滚动播放慢性病医保政策,及时公开药品规格、价格等相关信息。


三、办理流程

(一)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向大冶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申请表》(附件1);

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加盖公章)。


(二)现场评估

大冶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对受理时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按照《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表》(附件3)进行现场评估,当场反馈评估情况,申请人与评估人共同签字确认。


(三)集中考试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药机构,现场确定一名从业人员参加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知识集中考试,85分及以上者合格。


(四)网上公示

大冶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对现场评估项目全部合格的零售药店拟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管理范围,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大冶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与该定点零售药店签订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未纳入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二)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三)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变更后,在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未持相关资料到医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2020年度受到医保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扣款(罚款)5000元及以上,或暂停医保刷卡服务1个月及以上。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时间:2021年1月 4日至1月8日;

(二)受理地点:大冶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门诊统筹科(大冶总部经济中心一区10029室);

(三)受理电话:8770361。


附件:

1.《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申请表》

2.《从业人员登记表》

3.《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表》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