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答: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保、低收入,下同)住房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和在我市工作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什么是住房租赁补贴?
答:指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低保,下同)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冶常住非本市城区户籍且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发放租赁补贴,由他们自行租赁社会房屋,这由政府发放给住房困难户的租金补贴,就称住房租赁补贴。
三、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四、什么是租金减免?
答:指对向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对象,按规定比例核减租金。
五、申请我市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有哪些?
答:租赁私房、借住非直系亲属住房,以及自有住房、承租国有公房(含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住直系亲属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以及在冶常住非本市城区户籍且在本市城区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
六、申请我市住房租赁补贴需要哪些条件?
答: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低于本年度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在冶常住非本市城区户籍且在本市城区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补贴条件:
(1)在就业城区居住1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
(2)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3)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
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已租赁的公有住房(含公租房)和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私产房、无籍私产房。
七、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3元。本年度住房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250(含)元,最低不低于100(含)元。
(2)在冶常住非本市城区户籍且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按年人均600元(月50元)标准发放。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人口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外来务工住房保障人口以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口为准。
八、申请我市公租房的对象有哪些?
答:(1)我市城区户籍且在城区内无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年度保障标准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保、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城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残疾军人、荣立一、二等功和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2)在我市城区内无私有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重点保障青年医生、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以及引进人才等住房需求。
九、申请我市公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答:(1)城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重点优抚对象申请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申请地城区常住户籍,且在申请地城区居住;非城区户籍重点优抚对象须在城区常住半年以上;
②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年度保障标准的;
③未享受过其它保障性住房。
(2) 在我市城区内无私有住房的新就业职工申请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持有大中专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③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④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
(3)在我市城区内无私有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年满18周岁;
②在就业城区居住且办理了居住登记1年以上;
③劳动关系稳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完善的劳动合同;
④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⑤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
⑥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重点项目房屋征收对象等群众过渡安置房源使用。
十、申请租金减免的对象和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已享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成员当中有一二级残疾承租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十一、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及所需资料有哪些?
答:(一)申请住房补贴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低保,下同)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补贴的家庭,在住房保障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相关表格;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低保户的,提供《大冶市社会救助证》,非低保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家庭认定证明;
(4)申请人家庭住房证明,承租私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由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供居住证明;(5)申请住房保障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补贴,在住房保障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相关表格;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3)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人家庭住房证明;
(5)申请住房保障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二、我市城区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重点优抚对象如何申请公租房?
答:我市城区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重点优抚对象在住房保障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表格;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3)重点优抚对象认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人家庭住房证明,承租私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由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供居住证明;
(5)申请住房保障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三、在我市城区内无私有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如何申请公租房?
答:在我市城区内无私有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由申请人向用工单位集中申请,由用工单位集中受理进行初审,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表格;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3)住房状况证明及住房登记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或相关人事证明材料,大中专以上院校毕业证书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十四、已配租的公租房对象如何申请租金减免?
答: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对象申请租金减免由本人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表格;
(2)残疾证;
(3)申请人身份证及同住直系家庭成员户口簿;
(4)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5)近半年公租房租金缴纳证明;
十五、哪些情形下不能申请我市公租房?
答:(1)原自有住房或租赁国有公房、公租房,因离婚造成其中一方无房不满二年的;
(2)将自有住房转让后形成无房未满一年(因医治家庭直系亲属重疾而转让的除外);
十六、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并已自行缴纳社保,是否可以申请我市公租房?
答:不能。我市公租房配租对象为在我市有稳定劳动关系并由用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
十七、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完整的劳动(聘用)合同,但未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是否可以申请我市公租房?
答:不能,与用工单位已签订完整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必须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方式并按月连续缴纳一年以上。
十八、什么样的情况下,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取消承租家庭租赁资格?
答:(1)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4)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的;
(5)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申请家庭正在享受住房补贴保障的,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家庭正在享受住房补贴保障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签订公租房合同之月,住房保障部门对其家庭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十、我市公租房租金是按什么标准收取的?
答:我市公租房租金收费标准按市发改局冶价费[2015]14号、冶发改发[2018]59号文件执行,按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收取差别化租金。 二十一、承租的公租房是否可以购买?
答: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规定,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但是,目前我市还未出台配售公租房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