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

为着力防范化解矿产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开采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秩序,根据《省 安委会关于印发<开展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 方案>的通知》(鄂安(2023)13号)和黄石市安委会《关于开 展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 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红线意识 和底线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把打击违法采矿,遏 制安全生产事故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压紧压实乡 镇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开展排查整治,以更严格 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严厉打击整治非法采矿 和矿山安全生产等违法行为,坚决斩断盗采矿产资源牟利链条,切实维护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和安全稳定大局。

二、 整治任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集中排查、重点打击以下盗采矿产资源和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以生态修复、尾矿利用及尾矿库治理、工矿废弃地复 垦利用、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建设、平整土地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 开采深度)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和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和潜入已停工停产矿井盗采矿产资源的;

(五)在山区、林地、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

(六)利用厂房、住宅院落等场所为掩护从事盗采矿产资源的;

(七)明知是盗采矿产资源仍然收购、存放、运输、加工、 销售盗采矿产品等协助行为,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和协助行为提供土地、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水电、民用爆炸物品等条件的;

(八)非法开采砂石资源的。

三、 工作安排

集中整治自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 日,为期6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建立台账(2023年10月底前)。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责任。组 织人员按照集中整治任务,紧盯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 集中时间、集中资源,对现有涉矿和原有涉矿乡(镇)、村,逐 片、逐点、逐矿开展排查,特别是对曾经封堵废弃的矿坑(口、 硐),要再次组织“回头看”,切实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矿的 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对排查摸底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后登 记造册,分类建立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问题线索清单和整治工作台账。

(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2023年10月底至2024年2月20日)。对第一 阶段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按照 “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原则,落实"六个一律”:对非法盗采 组织者, 一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参与非 法盗采活动的务工人员, 一律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对无采 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一律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对未经批准以工程建设等名义盗采矿产资 源的, 一律依法查处和取缔;对为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进行协助和 提供条件的, 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对集中整治渎职失 职、弄虚作假,甚至包庇纵容、参与非法活动的公职人员, 一律 移交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做到零容忍,问题清零。相关职能 部门要结合职责,分类制定并落实重点整治任务的针对性管控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彻底清零。

(三)督查总结,健全机制(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底)。市安委会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在集中整治期间适时组织联合督导检查,重点检查集中整治开展进度、台账清单、制度 措施落实、立案查处、整改落实、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等。各乡镇 对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要进行全面总结,对于集中整治行动 中发现的问题及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标本兼治。

四、 职责分工

成立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专班,由市政  府总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配合。 涉矿产资源的乡镇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负 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监管工作。涉矿产资源所在地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当地有关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集中整治开展  专项行动,依法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涉及破坏、违法占用林地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依法侦办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涉及 破坏、违法占用林地等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和妨碍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加强对火工用品的监管,严肃查 处买卖、运输、储存、提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用于非法盗采 矿产资源的行为。同时,依法对盗采矿产资源涉及破坏、违法占用林地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扣押运输盗采矿产品的无车辆营运证的 运输车辆、船舶等工具。会同水利湖泊部门依法查处在河道保护范国内采砂、损害河道通行条件等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现有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监管,对涉 嫌超层越界、不按批准矿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的,责令整 改并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予以查处。对涉及违反民爆器材管 理或其他涉嫌制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罪的,及时移交市公安局查处。

市经信局组织供电企业对矿山或其他非法采、选用电行为进 行查处。督导加工矿产资源企业依法依规加工合法生产矿山来源矿产品。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违法收购、销售盗采矿产品等行为。

市水利湖泊局依法对非法违法采砂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统筹预算,保障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

五、 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 站位,把打击违法采矿,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当做当前一项重要政 治任务。市级层面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 急管理局和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对盗采 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实从快查处。同时,建立督查(联席会议)机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对相关责任部门履行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 政同责、 一 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 求,结合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和不担当不作 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方案措施,全力推动集中整治落实落地。

(二)强化责任落实。 要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把自然保 护地,矿产资源禁勘禁采区、省厅红线范围等生态敏感区、矿山 修复项目区等作为重点排查巡查区域。要全面要加强协作配合, 加强各部门间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确 保打击矿产违法行为常态化。要对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始 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符合立案条件的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 矿产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运用“人 防+技防”手段,建立全方位、全天候监管格局。市安委会要建 立督查组,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治到位。

(三)广泛发动宣传。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宣传 手段,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张贴宣传告示,发放宣传手册等 方式,将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要制定 举报奖励措施,公开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调动群众参与监 管的积极性,认真核查处理举报线索,及时兑现举报奖励,激励群众自觉主动举报违法线索。

(四)严肃追责问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及时督促矿山企业落实首要责任;行业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确保排查和打 击取得实效。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倒查并追究 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集中整治工作中渎职失职、瞒报 漏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坚决移交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对 公职人员参与或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便利,充当“保护伞”等违 法违规违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因盗采矿产资源 引发事故的,既要从严追究盗采组织者、参与者的法律责任,也要从严倒查监管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 专项行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及联络人员,加强日常工作对接 联系,请于10月27日前将联络员名单、问题线索清单报送至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于2023年12月15日和2024年3月15 日前,分别报送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总结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联系人:柯俊,联系电话:17771902103,邮箱:459643924@qq.com)

附件:1.全市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动分管领导及联络人名单

2.全市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动线索排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