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服务指南

FWZN-42028100000042220757000100126004-2019

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服务指南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14日发布

2019年6月14日实施

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法人、其它组织办理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二)事项代码

42028100000042220757000100126004

(三)办件类型

其他 承诺件✔ 即办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七)实施机构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八)联办机构

(九)监察机构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十)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5、《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交通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交通建设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二)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四)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投标;(五)编制完成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六)办理项目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国家对交通建设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7、《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八条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九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七)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九)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2.受理条件

(1)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2)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3)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4)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5)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3.禁止性要求

(十二)数量限制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3 个工作日。 

(十五)申请材料

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材料要求材料性质材料份数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模板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纸质版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模板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纸质版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模板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纸质版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4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报告》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模板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纸质版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十六)结果名称


1.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十七)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十)办理地点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咨询电话:0714-876987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指引:公交:乘坐12路在终点站市政务服务中心下车即可到达。 乘坐13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站牌下车即可到达 

网上办事地址:http://zwfw.hubei.gov.cn/ 

(二十一)中介服务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出具接受材料凭证(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受理

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者《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退回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三)审查

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准予许可的事项,即时通知申请单位(人),由申请单位(人)到窗口领取证件。

(六)中止

若申请单位(人)因违纪违规问题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履行的,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七)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资料,行政受理机构一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二)咨询

窗口咨询,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咨询。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电话来查询办理办理进度与结果。电话:0714-8769870。

(四)物流快递

无 

(五)网上支付

无 

(六)常见问题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大道53号(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监督投诉。电话:3161958。

(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义务: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真实、合法、确切、有效。 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获得行政许可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相关活动。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争创信用企业。

附件:

1.(14)7`U`7Y@R]04Z2J8VH~V.png(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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