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首次公示 (2018)第337号

经初步审定,我中心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7号窗口。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冶市长乐大道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二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714-8013341

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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