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新民、叶建民(原持证人叶祚富已去世)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金牛镇毛家巷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1997)第020128009-1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新民、叶建民
2024年11月21日
叶新民、叶建民(原持证人叶祚富已去世)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金牛镇毛家巷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1997)第020128009-1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新民、叶建民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