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四字联动为农民工维权

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年9月,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2016年11月,黄石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黄政办[2016]60号)。这些都反映出各级政府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注与解决的决心。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结构调整,我市部分企业受融资困难、成本上升、订单减少等多种因素叠加影响,减产减员、欠薪欠费处于多发高发阶段;建筑行业资金短缺,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易发频发,举报投诉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农民工保护自身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意识逐步提高,拖欠工资引发的各种矛盾进入高发、敏感、集中期,据此,我市有必要出台相关实施办法。

2017年10月24日,我市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市政、交通、水利、房产等工程建设和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领域和行业为重点,明确各方责任、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明确一个“责”字 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我市经济发展迅速,用人单位有数千家,还有各类大大小小的项目工地,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仅靠人社部门明显不够。特别是一些乡镇偏远地区的用人单位,市直部门往往很难及时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的行为。从过去部分拖欠工资案例来看,如果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在用人单位出现工资拖欠的初期就介入,督促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无支付能力的及时处置资产,防止欠薪的雪球越滚越大,欠薪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一些需要政府“买单”的欠薪案件也不会出现。

为此,《办法》第二章明确了各方在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中的工作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地政府对本辖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具体负责,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管,发现欠薪隐患及时上报;落实职能部门责任,明确了市人社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等10家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形成清欠强大合力,且凡履职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立足一个“早”字 从源头上入手预防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预防是根本,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从源头入手,问题将会少很多。《办法》有近三分之一的篇幅都是在讲预防,体现出了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袁君汉这样告诉记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我市已出台建筑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办法》对工资保证金制度加以完善。《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交通、公路、水利及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在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工资保证金。

同时《办法》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实行用工实名制,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考勤制度,建筑项目实行工资专户管理、劳务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和维权告示牌等制度,通过落实各项措施,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用好一个“调”字 拓宽途径调解纠纷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基础上,《办法》对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予以明确。

一旦出现工资纠纷,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可向当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劳动纠纷调处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扩宽了农民工的维权渠道,也便于一些责任不清、欠薪底数不明的拖欠工资问题的解决。

依靠一个“法”字 依法惩戒欠薪行为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精神,《办法》中明确项目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因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因建筑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办法》特别规定,凡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以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为由,怂恿、煽动农民工围堵道路或者政府机关,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以诈骗钱财为目的,采取伪造花名册、考勤表、记工单、工资欠条、工资表、劳动合同等材料,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且数额较大,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三类行为将按《治安处罚法》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是维护农民工薪酬权益的综合办法,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关心和重视。《办法》再次明确了各政府和各部门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职责,制定了多项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措施,再次强化了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法律责任,根本目的是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也表明了市委市政府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巨大决心。”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黄茂林如是说。

来源丨今日大冶

记者丨周春明

责编丨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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