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两企业污染环境 两家企业责任人均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两家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罔顾企业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2018年新年伊始,市公安局对两家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均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日前,市公安局环保警察大队联合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某纺织有限公司和某纸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纺织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不按规定运行锅炉配套的麻石水膜脱硫除尘设施喷淋系统和风机,导致废气直接通过烟囱向大气排放,造成环境污染;随后又发现该纸业有限公司的打浆废水循环管道弯头连接处密封圈破损,该企业未能及时发现、抢修该问题,致使纸浆废水直接漏排至外排水沟,对当地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源造成污染。

经过调查,该纺织有限公司和该纸业有限公司在日常企业生产经营环节中,为了节约成本,对污染情况不重视,不上报,拖一时是一时,罔顾环境污染的事实,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1月3日,市公安局依法对该纺织有限公司造成环境污染的直接责任人钟某康予以行政拘留五日;1月4日,市公安局依法对该纸业有限公司 造成环境污染的直接责任人柯某华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同时,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对这两家企业的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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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来源丨今日大冶

记者丨陈弘毅 通讯员 陈宇

责编丨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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