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对物业服务管理体制、业主大会的成立和运行、物业使用和维护的具体行为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0月26日,市房产局举办《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知识讲座,全市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城区各村(社区)书记,城区相关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400余人参与辅导。
物业不得随意断水断电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此类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私售车位车库将受罚
《条例》明确,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不得超过一年。
而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否则将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小区内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携犬只出户,应当束犬链牵引。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物业不得私设营业摊点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不得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违者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维修资金可先应急再申请
针对实践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的现状,《条例》对表决方式作了细化规定,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同时,《条例》还对紧急情况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作了规定,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再申请使用”。(今日大冶 记者 黄黎 通讯员 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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