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由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甲等7人因非法开采致两人死亡案在大冶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介绍,2016年8月,武汉某公司大冶分公司负责人胡某某在明知该公司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停产的情况下,为谋私利,擅自将采石场租赁给王某甲、徐某甲、王某乙三人合伙经营。王某甲等人利用作为大冶市“红保线”改造工程碎石供应单位,可临时恢复生产对库存石料进行加工的机会,雇佣黄某某上山开采石料。2017年3月27日,在采石场试爆施工时,因爆破工操作不当发生爆炸,致使两名爆破人员被当场炸死。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徐某甲指使黄某某隐瞒事故真相,让黄某某安排挖机司机杜某某谎称系其采用挖机排石时浮石垮塌造成死亡两人的事故。公安机关据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杜某某刑事拘留。同时,王某甲还指使徐某乙将“红保线”之外的采石、销售账单隐匿,徐某乙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拒不交出上述账单,后交给王某甲亲属,致使非法开采矿石量无法统计,隐瞒犯罪证据。事后经专业机构鉴定,非法开采石灰岩矿价值人民币93.15万元。
作为国家首批资源枯竭城市,随着资源枯竭和经济转型,大冶市先后关停了一批“五小企业”。本案就是在禁采区、禁采期内,因市政重点工程需要,同意武汉某公司大冶分公司作为碎石定点供应单位临时恢复生产的。但是明文规定临时复工期间,仅对库存石料进行加工,不得使用挖机等方式进行挖掘作业。王某甲等人不仅非法开采,而且非法使用二氧化碳爆破采石致使两人死亡,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该案涉及人员众多、罪名多、案情复杂、多人串供、零口供的特点,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注重从细节着手,从案件脉络出发,多次召开案件分析会,细致梳理全案证据,夯实案件基础,并反复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就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指导补充侦查,固定完善证据,追诉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两个罪名。最终分别以非法采矿,重大责任事故,妨害作证,包庇,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五项罪名对王某甲等7名被告提起公诉。
在1月10日的庭审中,公诉人从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锁链的完整性,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与8名辩护律师进行充分、激烈的质证、辩论,庭审持续了一整天,法院将择期宣判。
来源丨今日大冶
记者丨陈弘毅 通讯员 杨运红
责编丨郑琦
云上大冶投稿邮箱:ysdaye@qq.com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