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市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合法上访,依法表达诉求,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重要会场的;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打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聚众哄闹、非法滞留等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国家机关及其信访接待、办公场所的;
三、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或接待场所的;
六、故意堵塞、阻断交通,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七、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八、寻衅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九、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与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散布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言论的;
十一、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
十二、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三、组织、策划、串联、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十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责编丨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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