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面前人人自危,“始作俑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网络上频频曝出女老师遭“人肉搜索”后自杀等新闻,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人肉搜索”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人肉搜索”频致惨剧 ,网络暴力何时休

一段时间以来

因“人肉搜索”引发的惨剧不时出现在公众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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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8月25日,四川德阳一名安姓女医生因不堪忍受网络暴力自杀身亡。

据了解,安医生生前曾和丈夫在泳池与他人发生冲突,警方介入后让双方私下协调解决。

事发次日,涉事另一方前往安医生及其丈夫的工作单位大吵大闹,要求单位将两人开除。随后,他们将剪辑过的视频上传至网络,被一些媒体冠以《疑妻子被撞 男子竟在泳池中按着小孩打》之名大量转载;安医生夫妻的详细姓名、电话、工作单位、照片等个人信息也在当地微信群中广泛流传,不明真相的网友开始抨击安医生夫妻,谩骂、威胁此起彼伏。

最终,不堪卷入舆论漩涡的安医生在自家车内服药自杀。

5月31日,在厦蓉高速蓝山洪观服务区发生一起自杀事件,两人死亡,一人经抢救暂无生命危险,这三个人是一家人。这一家人曾于5月21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一小区自杀,所幸被当地警方及时救下。

这桩悲剧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很多人认为,是网络暴力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此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过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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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蔡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并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之后,徐某因不堪受辱而自杀。案发后,蔡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蔡父母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徐某父母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蔡晓青从轻处罚。

陆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对她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246条之规定,陆丰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其发微博的行为属于正常寻人,不构成犯罪;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行为与徐某的自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可以提起公诉,属于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定上诉人犯侮辱罪的证据不足。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肯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同时,上诉人利用网络侮辱他人,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无不当。从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二连三的惨剧引发广泛关注,很多网友认为,“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是背后 “元凶”。与此同时,不少网友也提出疑问,因“人肉搜索”行为导致伤亡,“始作俑者”是否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人肉搜索”属违法,网友勿扮演“审判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肉搜索”的门槛渐低;成百上千人以各自途径对同一对象进行搜索、挖掘,使目标的个人信息很快集聚、完善,在如今的一些突发事件中时常可见。

但是从法律角度看,“人肉搜索”有其明显界定,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被提倡。

2017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越来越普遍的“人肉搜索”问题作出规定,如明确何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

而“人肉搜索”一旦“越界”,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也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而根据刑法规定,如果网络“人肉”行为构成侮辱、诽谤罪,最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封跃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人肉搜索’产生的辐射效应,使受害人身体、精神遭到伤害,轻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要负刑事责任。”

他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有明确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视情节处以罚款、拘役乃至有期徒刑。

“网友以购买、黑客技术盗取、托人‘打听’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并将之公开发布,已属违法行为”,封跃平说,如果受害人因不堪舆论影响,导致诸如自杀等严重后果,这同时又属于刑法中侮辱罪所列“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过他同时指出,包括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6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在内,多部法律都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封跃平还提到,“人肉搜索”之所以层出不穷,原因之一是公民隐私权意识的淡薄。

“心中无底线,信息不过滤,发声无遮拦,只顾自己痛快,不管旁人痛苦。” 封跃平直言,“以为自己是伸张‘正义’的‘审判官’,其实早已伤害他人权益、触犯法律法规,这种所谓“正义”实则无异于‘私刑’。” 


来源:人民日报

责编:於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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