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牌子。
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起草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等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统筹全市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的体制机制改革和融合发展。
(三)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活动。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等方面的重要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使用。
促进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等事业和产业对外合作和推广。
(四)统筹全市文艺事业发展,指导扶持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旅游公共服务、体育公共服务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惠民工程。统筹推进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
(六)统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统筹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负责全市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和展示利用等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申报、监管及相关资质管理。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指导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全市文物科技保护和科研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与信息化建设。
(八)指导协调全市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等方面的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九)指导协调对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市场监管。依法规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秩序。推进全市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协调监督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违法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拟订体育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体育赛事工作,统筹协调参加各级综合运动会的事宜,指导全市性的体育竞赛工作。规范体育服务管理;制订并督促全市体育社团发展规划的实施。
(十二)指导监督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广告节目播放,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和安全播出。负责全市“村村响”、“户户通”等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三)协调推动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与新科技、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的创新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行业的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四)贯彻市委人才干部政策,积极落实全市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建立行业各领域、各门类高端人才队伍,培育中青年骨干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基层人才队伍。指导发展基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志愿者队伍。
(十五)依法履行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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