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大冶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7月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大冶县正式确立。1994年12月,大冶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根据国家民政部的批复,作出了《关于大冶撤县设市有关问题的决定》,将原“大冶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更名为“大冶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大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大冶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1981年1月,大冶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决定设立大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大冶县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大冶撤县设市后,“大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更名为“大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大冶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这些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重大事项议决、监督和人事任免权,不断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制度和程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为促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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