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申请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并授权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乡镇(街办)经办机构调查审核
乡镇(街办)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收入评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进行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准备联审联批会议材料、确定会议场地,报县级民政部门预约审批时间。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公示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根据乡镇(街办)经办机构提交的审核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低保工作机构接到乡镇民政办联审联批申请后,按预约时间到乡镇(街办)会同相关部门、村(社区工作人员)、蹲点干部参加联审联批会议,并形成审批意见,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做好资金发放和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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