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机构设置

  (一)市环境保护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拟定局机关综合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负责管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环保系统内部目标管理考核及表彰工作;承担政风行风评议、保密、后勤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管理并监督局机关、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局系统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负责环保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局机关以及局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并组织实施人事方面的制度;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资审批等管理工作;承担局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系统表彰和机关党群、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干部和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政治审查工作。

2、财务审计科

负责按财政预算口径编制部门预算收入支出,根据实际运行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算和増补专项计划,确保全年财务收支平衡;负责组织协调各环境监察单位与地税部门做好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工作,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负责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参与排污费、污染治理基金的管理工作;协助审查报销凭证和各项开支,监督检査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拟订并监督执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局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协助局办公室做好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我局各种环境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争取上级环境保护项目及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分解落实市政府下达我局社保费的征缴任务,并督促有关单位完成。

3、污染防治科

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实验室污染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放射源和电磁辐射、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河流、湖泊环境状况调查和整治方案制订;制定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组织编制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组织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实施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城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参与拟订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利用规划;组织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全市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转让、废弃处置安全及电磁辐射装置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指导全市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功能区划;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以及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考核。

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环境监测科)

承担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建立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数量和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负责排污许可证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订年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等工作;负责环境质量公报、重点区城流域环境质量等环境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5、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硏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负责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和黄石环境保护局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后评价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与验收工作;负责“环保窗口”相关工作,组织“环保窗口”统一协调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等。

6、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市环保局查处环保违法行为立案与行政处罚的审查,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环境保护法制宣传与培训,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事业单位

1、环保产业发展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建制)。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环保科技政策;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环保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2、重金属污染防治办(副科级建制)。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的拟定,组织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验收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等。

3、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负责固体废弃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

4、宣教信息中心。负责宣传、环保数据信息收集、管理和培训工作。

5、信访受理处置中心。负责协调处理环境信访事项,督促检查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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