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审批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八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审批问题的通知》(厅字[2000)14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港澳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大冶市有父母、配偶(结婚3年以上)、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冶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冶市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台湾居民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申请来大冶定居的台湾居民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三、申请所需材料
港澳台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二)填写《港澳台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可到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领取或登录互联网公安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6.255.192下载并使用A4纸正反打印);
(三)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两张和该照片《检测回执》;
(四)交验有效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五)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港澳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当地(港澳台)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台湾居民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需当面提交申请材料,委托亲属代办的,需提交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大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黄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大冶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领取或者按照已办理的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六、法定许可期限
公安机关受理港澳居民定居申请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受理台湾居民定居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证件有效期
6个月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台湾同胞定居证8元每本
港澳同胞定居证8元每本
九、咨询和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148763713 监督电话07148760325
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二0一八年五月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