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大冶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大冶市委、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冶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融媒体中心是市委直属事业单位,为正科级,公益一类,归口市委宣传部领导,加挂市广播电视台牌子。

保留“大冶电视台”、“大冶人民广播电台”呼号。

第三条  市融媒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各项中心工作。

(二)贯彻实施国家、省、黄石市有关融媒体事业的政策、法规、条例、标准和规定;制定和实施融媒体中心发展规划,负责融媒体中心事业和产业发展;组织和实施融媒体重大工程。

(三)负责扩展“媒体+”服务范围,面向全市提供政务、生活、文化等综合服务,增强互动性;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承担大冶电视台、“云上大冶”、大冶政府网、大冶新闻网、《今日大冶》等融媒体内容的策、采、编、审、发;制定实施安全播发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新闻和节目安全播出、发布。

(五)负责融媒体平台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融媒体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按要求承担中央、省、市各级重要节目的转播任务。

(六)负责融媒体中心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研究和实施融媒体中心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按照事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八)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原市广播电视台出资人职责,持有湖北楚天视讯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股权,参与股权收益分红。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融媒体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工股)。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和检查督办;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劳资、财务、机要保密、档案、社保、防汛抗旱、目标管理、文明创建、法制建设、综合管理、信访维稳、群团、扶贫、资产管理、后勤保障、保卫、民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全媒综合部。负责融媒体各平台在全省的排名和冲榜;负责新媒体平台的推广工作;负责统筹全媒体宣传管理和宣传资料归档;负责制定业务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记者证、播音员证审核报批;负责拟定和执行绩效考核制度;负责组织新闻作品评选;承担与上级部门业务工作衔接和对内对外通联等工作;负责宣传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

(三)策划编审部。围绕中央、省、黄石市、大冶市各阶段的中心工作,确定宣传重点和选题策划;负责召集融媒体中心编辑委员会并落实工作部署;负责全媒体新闻稿件文字编审和落实“三审”制度。

(四)新闻采访部。执行报道计划和宣传策划;负责记者调度,及时提供融媒体新闻素材;负责对新闻信息来源登记处理;负责新闻作品日评、周评、月评总结;负责对上报道和开展舆论监督报道。

(五)编辑制作部。负责大冶电视台、“云上大冶”、大冶政府网、大冶新闻网、《今日大冶》、“大冶发布”官方微信公众号、“大冶发布”官方微博、“大冶发布”今日头条号、“今日大冶”官方微信公众号、户外大屏等平台内容编辑制作和推送;负责纸媒印刷、发行统筹;负责电视节目和“村村响”节目串编工作;负责播音员(主持人)管理调度;负责音视频、微电影、宣传片等播音主持、出镜和协助创作策划工作。

(六)专题部。承接各类专题片、宣传片和融媒产品并负责策划、文稿撰写及摄制工作;负责栏目、节目的宣传包装工作;负责开发对外联办节目的采制工作。

(七)政务服务部。负责统筹融媒体平台的入驻、更新、维护工作;负责实施“媒体+”工作,承担线上政务发布、网上办事、便民服务、网络问政等工作。

(八)技术保障部。负责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技术项目实施;负责技术管理和安全播出日常工作;负责召集融媒体中心技术委员会并落实工作部署;负责中央、省、黄石、大冶四级广播电视频道、频率无线传输、发射和重要节目转播工作;负责电视和“村村响”节目播出工作;承担播控机房、“村村响”前端设备、发射台、无线覆盖站点、演播厅、网站、动力系统、办公系统等技术设备设施维护、检修和日常播出管理工作;负责节目录制和直播技术保障;承担消防、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负责技术、播出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

(九)产业发展部。统筹开展融媒体经营活动;负责栏目、节目、广告等组织策划、制作发布和市场推广工作;负责承接大型活动并组织实施;承担春节联欢晚会的前期节目筹备工作。

第五条  市融媒体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编辑1名,总工程师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2名(其中正职9名,副职13名)。

第六条  市融媒体中心不再保留原市广播电视台产业发展中心,2名在编人员转隶至市融媒体中心。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大冶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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