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运用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成功化解一起因邻里纠纷造成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今年5月,大冶市殷祖镇村民大伟(化名)因向邻居老德(化名)借款未按期归还,与老德争吵并发生殴斗,大伟用拳头打伤老德的鼻部及胸部,经公安司法检定中心鉴定,老德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大伟主动投案自首,归还了欠款、赔偿老德损失并获得了其谅解。
大冶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受理该案件后,通过案情分析认为,两人虽然发生打斗并造成一人轻伤,已构成轻微刑事案件,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是因邻里之间纠纷引起的,社会危害性较小,通过和解可能产生更好的法律效果。随后检察人员会同派出所,多次到两家走访,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使两家达成和解协议,经该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大伟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该案承办检察官从法理上分析了大伟一案:“决定不起诉大伟,有多方面原因。首先,该案的案发诱因特殊,属于邻里借贷纠纷。其次,大伟是主动投案,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时归还欠款、主动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大伟是残疾人,无工作能力,靠低保生活,夫妻离婚,家里还有一个六岁的女儿和一个四岁的儿子要抚养,如果起诉,两个幼小的孩子将失去生活保障。在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下,我们注重查明和发现犯罪根源,从源头化解纠纷,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办好一个鲜活的案例胜似一沓子文件,此次对因邻里纠纷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大冶市检察院规范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着力增强不起诉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积极尝试。
据悉,近年来,大冶市检察院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办理机制,推进刑事和解案件办理既要有法律尺度,也要有司法温度,倡导用真心诚意来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同时,严格把握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审查,区别对待,规范操作,达到通过办案,既警示和教育了犯罪嫌疑人,又安抚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维护社会稳定、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讼诉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讯员:杨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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