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服务指南

FWZN-42028100000042220757000100116000-2019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服务指南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14日发布

2019年6月14日实施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自然人办理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二)事项代码

42028100000042220757000100116000

(三)办件类型

□其他 ☑承诺件 □即办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七)实施机构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八)联办机构

(九)监察机构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十)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十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第三十条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对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处置,将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进行船舶清舱、洗舱、测爆等工作。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2.受理条件

(1)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作业许可: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2)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许可: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3)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许可: 1、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2、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5、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4) 船舶冲洗粘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作业许可: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2、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3、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4、已制订相应的作业安全方案、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3.禁止性要求

(十二)数量限制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

(十五)申请材料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材料要求材料性质材料份数
1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作业许可: 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自备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纸质版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2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许可: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5、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自备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纸质版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许可: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3、接收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自备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纸质版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4船舶冲洗粘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作业许可:1、防污作业申请书2、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4、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5、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模板申请人如实填写必须真实有效纸质版

原件1份

复印件

(十六)结果名称

1.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十七)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十)办理地点

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二号楼.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指引:公交:乘坐12路在终点站市政务服务中心下车即可到达。 乘坐13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站牌下车即可到达。

网上办事地址:http://zwfw.hubei.gov.cn/

(二十一)中介服务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出具接受材料凭证(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受理

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者《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退回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三)审查

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准予许可的事项,即时通知申请单位(人),由申请单位(人)到窗口领取证件。

(六)中止

若申请单位(人)因违纪违规问题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履行的,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七)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资料,行政受理机构一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二)咨询

窗口咨询,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咨询。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电话来查询办理办理进度与结果。电话:0714-8769870。

(四)物流快递

(五)网上支付

(六)常见问题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投诉

1、窗口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大道53号(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2、电话监督投诉。电话:3161958。

(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义务: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真实、合法、确切、有效。 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获得行政许可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相关活动。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争创信用企业。

附件:

1.5、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许可证.tif(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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