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办理县管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二)事项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七)决定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

(八)监察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九)设定依据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自行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十)受理要求

1.受理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十一)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时限:5工作日

(十三)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序列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材料要求材料性质材料份数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纸质版 电子版原件1份
2会议纪要登记机关提供模板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纸质版 电子版原件1份
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同意注销登记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文件纸质版 电子版原件1份
4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申请人(单位)自备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纸质版 电子版原件1份
5证明文件申请人(单位)自备清算后对剩余财产的处理决定,附财产移交和接收纸质版 电子版原件1份
6《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该表更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纸质版 电子版原件1份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人(单位)自备交原证书正副本和印章及财务凭证纸质版 电子版原件1份
其他要求:

1.所有材料应该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必须签字

2身份证原件需在现场办理时核验,其他材料原件现场提交

2.表单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3.申请材料范本

(十四)结果名称

1、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2、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样本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结果样本)见附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六)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七)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时制时间下午3:0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十八)办理地点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十九)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见图1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报人通过湖北社会组织网站http://www.hbshzz.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网上提交成功后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单》。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事项,申请单位持纸质申报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社会团体准予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

电话号码:0714-8764680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大冶市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4-8764680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网页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

查询网址:http://www.hbshzz.gov.cn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8760583

信函投诉:大冶市新冶大道22号市民政局办公室。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配合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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