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办理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事项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七)决定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监察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十)设定依据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I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十一)受理要求
1.受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十二)数量限制
不限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五)申请材料
序列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材料性质 | 材料份数 |
1 |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
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1.2 | 会议纪要 | 登记机关提供模板 | 理事会会议通过的纪要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法人的基本情况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1.4 | 有前置许可的 | 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 行业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 纸质版 电子版 | 复印件1份 |
1.5 | 离任法定代表人审计报告 | 申请人(单位)自备 |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1.6 | 章程草案 | 网上下载示范文本 | 参照民办非企业章程范本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3份 |
1.7 | 《章程核准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1.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原件 | 正、副本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2 | 名称变更登记 | ||||
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载明原单位债权债务由新更名的单位承担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2.2 | 会议纪要 | 登记机关提供模板 | 理事会或董事会通过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2.3 | 有前置许可的 | 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 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复印件 | 纸质版 | 复印件1份 |
2.4 | 章程草案 | 网上下载示范文本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3份 | |
2.5 | 《章程核准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2.6 |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原件 | 正、副本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3 |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
3.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3.2 | 会议纪要 | 登记机关提供模板 | 理事会或董事会议通过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3.3 | 有前置许可的 | 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 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纸质版 | 复印件1份 |
3.4 | 章程草案 | 网上下载示范文本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3份 | |
3.5 | 《章程核准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3.6 |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原件 | 正、副本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4 | 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 | ||||
4.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4.2 | 会议纪要 | 登记机关提供模板 |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4.3 | 有前置许可的 | 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 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纸质版 电子版 | 复印件1份 |
4.4 | 章程草案 | 网上下载示范文本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3份 | |
4.5 | 《章程核准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4.6 |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原件 | 正、副本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5 | 住所变更登记 | ||||
5.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5.2 | 《会议纪要》 | 登记机关提供模板 |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5.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2份 |
5.4 | 有前置许可的 | 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 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纸质版 电子版 | 复印件1份 |
5.5 | 章程草案 | 网上下载示范文本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3份 | |
5.6 | 《章程核准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5.7 |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原件 | 正、副本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6 | 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
6.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6.2 | 会议纪要 | 登记机关提供模板 |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6.3 | 验资报告 | 申请人(单位)自备 | 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如以实物增资还需评估报告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6.4 | 章程草案 | 网上下载示范文本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3份 | |
6.5 | 《章程核准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6.6 |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原件 | 正、副本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其他要求: 1.所有材料应该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必须签字 2身份证原件需在现场办理时核验,其他材料原件现场提交 |
2.表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申请材料范本
登入http://www.hbshzz.gov.cn,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十六)结果名称
1、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结果样本
《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时制时间下午3:0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二十)办理地点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二十一)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见图1: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报人通过湖北社会组织网站http://www.hbshzz.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单》。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事项,申请单位持纸质申报材料到政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
电话号码:0714-8764680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大冶市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局窗口4楼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4-8764680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网页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
查询网址:http://www.hbshzz.gov.cn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8760583
信函投诉:大冶市新冶大道22号市民政局办公室。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配合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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