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县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二)事项代码

XXXXXXXXXXXXXXX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七)决定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

(八)监察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九)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受理要求

1. 受理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任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全省性慈善组织应设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市县级慈善组织应设有监事;

(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六)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七)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八)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

《慈善法》实施前已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十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三)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只需提交《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2.表单

《章程核准表》

3.申请材料范本

(十四)结果名称

1、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慈善组织认定书》。

2、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样本

《慈善组织认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六)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七)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十八)办理地点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十九)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见图1: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报人通过湖北社会组织网站http://www.hbshzz.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网上提交成功后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单》。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事项,申请单位持纸质申报材料到政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

电话号码:0714-8764680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大冶市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4-8764680。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网页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8760583

信函投诉:大冶市新冶大道22号民政局办公室。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配合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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