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事项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七)决定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监察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十)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20号)第十四条。
【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全年
2.受理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3.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1)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生产建设项目;
(2)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开发项目;
(3)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开垦、取土、挖砂、开矿、采石、伐木的项目;
(4)水工程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
(5)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项目;
(6)实行分期建设,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报批、未落实或者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受理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时间不包含在内)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时间不包含在内)
(十五)申请材料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拟留件、建设单位盖章);
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建设单位盖章);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核,原件、拟留件);
6.加载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证照在办理相关审批时仍然有效,待全市新照更换完毕后,原证照将不再有效)(复印件一式二份核,原件、拟留件);
(十六)结果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十七)结果样本
无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00-5:00
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二十)办理地点
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二十一)中介服务
无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到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书面申报。
(二)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1、审查书面材料。许可机关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出具核查报告。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写出核查报告。
(四)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事项,即时通知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领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六)中止
项目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及规范要求时中止。
(七)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电话号码:0714-8769844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4-8769844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1.电话查询。可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电话号码:0714-8769844
2.网上查询。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www.dyzwfw.gov.cn xzfw3409@163.com
(四)物流快递
无
(五)网上支付
无
(六)常见问题
无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网上、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号码:0714-8769847、办公室电话0714-8769848
市水务局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18号,行政审批科,投诉电话:0714-8763073;
网上监督投诉。
www.dyzwfw.gov.cn xzfw3409@163.com
信函监督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大冶市水务局行政审批科办公室。
(三)配合监督检查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真实、合法、确切、有效。
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获得行政许可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相关活动。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争创信用企业。
附件:1.申请材料范本
2.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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