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事项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七)决定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监察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十)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2.【规章】《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规定:“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无
2.受理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和政策;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整,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且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4)通过相应的技术评审并修改完善相关报告;
3.禁止性要求
无
(十二)数量限制
无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十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2.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单位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4.市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5.申请人提交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占用的灌溉工程设施拟采取的替代或补偿方案(原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6.申请人提交的被占用设施工程管理单位对方案出具的意见;
7.若拟建项目与第三方存在有利害关系,申请人需提交与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十六)结果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批复
(十七)结果样本
无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00-5:00
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二十)办理地点
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二十一)中介服务
无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到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书面申报。
(二)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1、审查书面材料。许可机关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出具核查报告。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写出核查报告。
(四)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事项,即时通知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领取《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批复》。
(六)中止
项目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及规范要求时中止。
(七)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电话号码:0714-8769844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4-8769844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1.电话查询。可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电话号码:0714-8769844
2.网上查询。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www.dyzwfw.gov.cn xzfw3409@163.com
(四)物流快递
无
(五)网上支付
无
(六)常见问题
无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网上、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号码:0714-8769847、办公室电话0714-8769848
市水务局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18号,行政审批科,投诉电话:0714-8763073;
网上监督投诉。
www.dyzwfw.gov.cn xzfw3409@163.com
信函监督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大冶市水务局行政审批科办公室。
(三)配合监督检查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真实、合法、确切、有效。
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获得行政许可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相关活动。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争创信用企业。
附件: 1.申请材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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