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冶市委托招商(以商招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冶政办发〔2016〕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冶市委托招商(以商招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大冶市委托招商(以商招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

大冶市委托招商(以商招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有效性,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开展以商招商,扩大招商规模,提升招商质量,壮大我市产业规模,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委托对象

委托招商(以商招商)对象应为与中外客商接触广泛,有一定的知名度、行业影响力及成功经验,并具有较多项目信息资源的法人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办事机构、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等)或个人。鼓励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全市委托招商(以商招商)活动。

第二条 申请程序

具备条件的法人单位或个人需向市招商局提交申请,经市招商引资项目入园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资格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最终确定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委托招商(以商招商)活动的受托方。对未经资格审定的法人单位或个人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委托方式

对参与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发放聘书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招商(以商招商)活动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实行两年一聘,在有效期满后,受托人需要继续从事委托招商(以商招商)活动的,可提出延长期限申请,经报请市政府同意,重新办理手续。委托方不支付受托方任何佣金。

第四条 受托方权利义务

(一)受托方享有的权利:

1.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大冶市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项目资料;

2.可享受项目引进成功后的招商引资奖励。

(二)受托方应履行的义务:

1.了解熟悉我市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和推介;

2.掌握国内外投资动向,积极向委托方推介项目投资信息,介绍客商到大冶进行投资考察、项目洽谈等;

3.负责提供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4.协助委托方组织有关经贸洽谈活动;

5.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6.保证对招商引资政策、项目信息保密及推荐的唯一性。

第五条 联系制度

市招商局负责定期(按月或按季)向受托方发布招商引资项目信息;不定期提供我市即将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洽谈、招商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信息。受托方原则上每季度向市招商局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工业制造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亿元以上商业综合体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亿元以上文化旅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电子商务物流类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等。

(三)在我市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业、建筑业、原矿采掘和水电、风能、燃气等能源类项目,BT模式和捐资项目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四)投资强度、税收额、注册资本金等达到我市相关标准,并且项目已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固定资产投入的。

(五)已通过竣工验收,正式投产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

(六)奖金可分阶段申报,也可正式投产后一次性申报。

(七)引进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七条 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受托方推荐引进的企业在大冶注册后,根据不同类别项目标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市审计局审计数据为准)的比例支付中介服务费。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工业制造类项目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奖励2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金增加2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亿元以上商业综合体类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20亿元以上文化旅游类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电子商务物流类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亿元以上特大工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办理。

(二)受托方引进的企业以设备(包括受托方引进的企业由外地搬迁过来的设备)投入时,由海关和商检部门认定,并经双方认可的委托方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评估机构确认,按确认价格作为中介服务费基数给予支付。

第八条 奖励经费来源

市级开设委托招商(以商招商)专项奖励基金,并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从2016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委托招商(以商招商)专项奖励基金,当年未用完的奖励基金,滚存到下年使用,超支部分财政据实列支。

第九条 奖励程序

申请招商项目引进奖励,必须符合项目建设周期进度,原则上必须完成一个项目建设周期方可申请奖励。

(一)受托方陪同客商到我市考察、洽谈,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填写《大冶市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登记表》,经市招商局、项目所在地政府、注册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认可,并提供引荐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引荐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受托方在项目完成建设周期后,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确认表》,并向市招商局提供引荐人书面申请、《大冶市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登记表》、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所投资企业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所引荐项目的当期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由具有合法验资、评估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时需查验正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同一项目属多方引进的,各方应出具联合引进协议书;不能达成协议的,不予认定。

(三)受托方提出奖励申请后,由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各方无异议后,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协商,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四)项目的引荐人员如超过一人,或以团体(含一个团体以上)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奖励兑现给两人(及以上)或团体,奖金分配方式由引进单位和个人自行商定。

(五)奖励资金的支付:可采取分阶段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种方式,由引荐人和引荐单位自行决定。一是分阶段进行申报的按三个阶段进行,项目签署正式合同注册登记并取得土地所有权后1个月内支付中介服务费的10%,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支付中介服务费的40%,项目正式投产后1个月内支付剩余的50%。二是一次性申报的,项目正式建成投产一个月后即可申报奖励资金。

第十条 责任界定

受托方应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在受托具体事项、时限范围从事招商活动,受托方如违反受托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委托方可终止其委托。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全部奖金外,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

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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