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民等22人涉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

2019年11月11日,大冶在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民等22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被告人亲属、村民代表以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代表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以被告人黄某民为组织、领导者,以张某为骨干成员,以黄某威、罗某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汪某发等15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以大冶湖高新开发区罗桥“黄少龙”地区为中心区域,向大冶市区、黄石市区等地辐射,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妨害公务、非法入侵住宅等50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共计人民币290万余元,造成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成员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组织领导者黄某民处于核心地位;骨干成员张某有发号施令权并积极带领组织成员执行黄某民的指示;积极参加者黄某威等人积极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并在大冶天怡家园、铜草花园、安居工程等地租住房屋供手下成员集中居住;积极参加者罗某等依靠组织势力强揽工程、谋取利益;一般参加者接受组织管理,多次参与、实施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非法敛财,并将部分收取的钱财用于为组织成员调解案件等赔偿费用、提供医疗和食宿等生活费用、提供毒资、嫖资、旅游经费等感情投资费用,将强行索要占用的他人轿车作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

该组织通过欺压、残害、威胁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力,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通过组织施工、强迫交易、强揽工程等,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和恶劣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指使、带领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对黄某民等22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破坏监管秩序罪等,分别追究各自刑事责任。

法庭围绕本案的事实、罪名、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问题展开庭审调查,并引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22名被告人其中有20名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整个庭审活动平稳、安全、有序,长达11个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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