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19)第463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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