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黄石市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加强全市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根据大冶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1号令、2号令精神,现就准许营业和禁止营业经营场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许营业的经营场所范围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物资及药品需求,全市范围内从事食品药品经营类的商超、副食店、粮油店、果蔬店、奶粉店、蛋糕店等生活必需品经营场所,以及药店(含医疗器械)、诊所等药品经营、诊疗经营场所,必须在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准许正常营业。
二、禁止营业的经营场所范围
为减少人员流通,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风险,全市范围内所有餐饮业、活禽市场、茶楼、服装、电器、房屋销售、建材销售、汽车修理、美容、理发、洗浴、KTV、婚庆、花店、景区、游乐场、娱乐室、台球室、影剧院、网吧、书店等经营场所一律关门停止营业。全市农贸市场营业时间及营业要求,由指挥部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准许营业的经营场所必须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1、经营场所必须做好营业环境的疫情防护工作,必须定期做好消毒、卫生保洁等工作,所有员工必须佩戴口罩。
2、经营场所内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坚决杜绝囤积居奇、提高售价、串通涨价、散布谣言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3、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宣传语,向顾客宣传防护知识,未佩戴口罩的顾客一律不准进入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必须对顾客进行体温检测,对发热人员进行详细信息登记并及时上报。
4、经营场所要对各自销售物资安全质量负责,坚决杜绝发生安全质量不过关或应当检测而未检测的物资经营行为。
四、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以上各类经营场所必须依法诚信经营,如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食品法》、《药品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对妨碍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冶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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