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伟兰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东风路街道东风东路29号2栋3单元301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14)第010216898-69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程伟兰
2025年01月21日
程伟兰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东风路街道东风东路29号2栋3单元301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14)第010216898-69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程伟兰
2025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