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大冶市范围内从事活禽销售及屠宰的通告

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确保我市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2月22日零时起,禁止在大冶市范围内从事活禽销售及屠宰,推行食用禽类“定点屠宰、冷链配送、白条上市、专柜经营”的供销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冶市活禽经营限制区域为:大冶市行政区域。限制区域内禁止从事活禽销售及屠宰(农民自养、自宰、自食除外)。

二、本通告所称的活禽是指:鸡、鸭、鹅、豚、肉鸽、鹌鹑、鸟类等食用禽类。禽类产品必须经定点屠宰并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各乡镇(场)、街办及相关部门负责关闭所辖区域内活禽销售市场,并做好活禽销售市场关闭后的相关善后工作,积极引导原经营户转产转行或销售经定点屠宰场检验检疫的合格白条禽产品。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活禽屠宰经营活动,各经营户只能经营定点屠宰并经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2月22日零时之后,对违反规定的,由市农业、食药监、商务、工商、公安、城管、卫生计生、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等工作。广大消费者要转变禽类产品消费习惯,自觉购买附带检疫合格标识的禽类产品。

六、公安机关将依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大冶市农业局 

大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商务局 

大冶市工商局

大冶市公安局 

大冶市城市管理局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大冶市林业局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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