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今起调高社会救助标准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黄石市调整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将从201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具体调整为:一、黄石城区社会救助标准。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人均580元调整为6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4680元调整为558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年人均8800元调整为10560元。二、大冶市社会救助标准。大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人均480元调整为57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4680元调整为558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年人均9300元调整为11112元。三、阳新县社会救助标准。阳新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人均420元调整为5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3200元调整为420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年人均5800元调整为6600。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黄石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1050元调整为1120元;大冶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864元调整为1026元;阳新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800元调整为900元。(东楚晚报记者 程贞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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