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暨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大冶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暨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9日

大冶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暨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暨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6〕50号)和黄石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三个大冶”为指导,深入实施“一优三化”战略,按照“规模化、规范化、绿色化”的要求,通过采用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对保留整合的露天采石场,积极稳妥实施资源整合,延伸非金属精深加工链,提高附加值,打造优势产业,进一步提高全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和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增强国有资产的造血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整合原则

(一)政府主导、上下联动。市政府办牵头成立整合工作专班,相关乡镇积极履责,相关部门主动支持配合。市国资公司作为整合平台实施资本运作,按照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成立子公司,具体负责各整合区的投资建设和生产管理。

(二)总量控制、科学布局。严格按照黄石市政府确定我市的整合总量实施,科学设置整合区开采点。每个整合开采点必须符合绿色、环保、生态的总体规划,符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8〕2号)要求,符合黄石市规定的产能标准和服务年限。

(三)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全市整合开采点原则上各相关乡镇每个乡镇设置一个,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及时调整到具备条件的乡镇。坚持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申报一个、建设一个;建设一个、投产一个,确保阶段性整合指标及时、有效申报。

(四)统筹兼顾、分类处置。整合开采区设置综合考虑企业投资、保有资源、开采条件、区域协调、社会风险等因素,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

(五)全面收购、先退后进。由市国资公司出资,逐一对全市纳入整合范围的原采石场进行收购,收购后的资产由市国资公司或新整合矿山确认造册,集中管理和使用。收购后,原采石场业主先退出,愿意参股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股,参股份额不得超过评估价格。

三、整合标准

(一)产能标准。重新整合规划的露天建筑用石料采石场生产规模不低于500万吨/年,重新整合规划的冶金熔剂用、水泥用的石灰岩、白云岩等深加工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吨/年,且二者服务年限均不少于5年。

(二)建设标准。重新整合规划的露天采石场应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得分必须达到《黄石市露天采石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对不愿意整合或不达标的露天采石场(或整合区),由市露天采石场整治办公室提出政策性关闭名单并函告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注销采矿许可证,并纳入市政府关闭塘口恢复治理范畴进行生态修复;对已收购不设立采矿权的整合矿山,由市国资公司编制生态修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市国资公司负责生态修复。5家水泥企业配套的露天采石场,如未按期通过绿色矿山建设验收的,一律依法关闭退出并负责生态修复。

四、资产评估

(一)范围界定。

资产评估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单独保留和进行整合的露天采石场均为资产评估对象。资产评估范围包括:

1.直接服务于矿山生产、生活及办公的水、电、房屋、专用道路(企业单独出资为矿山生产服务的道路)、机械设备、设施等资产。

2.权属明确的土地。取得土地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按享受优惠政策价格为基数予以评估;未享受优惠政策的,按公开市场价格予以评估。

3.支付而未使用的租地费用提供有效凭证。

4.矿山企业人工栽植的植物。

5.权属清晰、有处置权的动产。包括直接为矿山生产服务的汽车、铲车、挖机等。

6.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评估的资产。

资产评估时间节点以《黄石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黄办发〔2016〕25号)规定的2016年4月5日为准。新整合区开采地点建设需要继续利用原露天采石场租用土地的,原露天采石场2016年4月5日至告知收购期间的土地租用费用和其他正当的工农关系协调等费用由乡镇政府确认。

(二)评估机构选择。

资产评估机构由市国资公司委托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选定,经乡镇政府、露天采石场业主确认。

(三)评估结果认定。

评估后,市国资公司将初步评估结果交给乡镇政府,告知业主进行核对。无异议的,按评估结果确认;有异议的,书面申请复核,由评估公司现场核实,市国资公司、乡镇政府、露天采石场业主三方签字确认。

(四)资产收购。

1.收购标准。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进行补偿;露天采石场办证及其相关费用由市国资公司委托评估机构测算后,统一价格包干;有偿化处置的资源价款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清退。

2.评估溢价。在方案通过后,启动收购(整合)程序。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到办证照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拆旧严重等因素,露天采石场在市国资公司约定时间内签订收购(整合)协议的,对资产评估价格部分(以评估报告为准)予以溢价补助;逾期不签订收购(整合)协议的,不补助。补助标准具体为: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收购(整合)协议的,补助评估价的30%;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的,补助评估价的20%;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的,补助评估价的10%;超过30个工作日签订的,无补助。

五、整合方式

(一)股份构成。

市国资公司控股不得低于51%,社会资本方不得高于49%,原矿主可以优先入股,入股资本不得高于原有资产评估额度(已签整合合同的除外),未认购的股份由国资公司负责收购,且不得转让。社会资本参与方由属地乡镇和市国资公司共同商定,鼓励招商引资和市域水泥生产企业公平参与。

新建矿山经营模式由新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退出方式。

经资产评估后,市露采办负责牵头,以市国资公司为主体、乡镇政府配合,开展资产收购。市国资公司筹措收购资金,计入股本。

(三)资产管理。

露天采石场在领取收购资金前,资产由原露天采石场企业自行保管。交付时,按评估报告清单逐一清点交付,由市国资公司或新整合矿山按政策处理;资产有缺失的,在收购资金中对应扣除。

(四)收益管理。

市国资公司负责露天采石场整合后按比例出资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资本管理;新建露天采石场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归乡镇,市国资公司投资收益部分由乡镇和市国资公司按5:5比例分成,逐年扣除垫付的股本。

六、整合步骤

露天采石场整合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分方案制定、评估整合和验收提升三个阶段进行。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8年12月21日前)。以原乡镇上报市政府,市政府上报黄石市政府的露天采石场整合方案(2016年10月14日)为基础,由市国土部门牵头组织市环保、林业、水务、安监、国资公司、乡镇等部门单位进行充分调查论证,确定整合区域和整合开采点,编制矿权设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评估整合阶段(2019年5月前)。各乡镇根据整合方案,分类制定处置计划,实施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收购,收购工作由市露采办牵头、市国资公司为主体、乡镇配合,对纳入整合范围的露天采石场责令停产并进行整合;对应停未停、应整合不整合或整合达不到要求,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妥善解决整治遗留问题,及时实施生态修复。

(三)验收提升阶段(2019年6月-2020年6月)。按照《黄石市露天采石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见附件2)对重新整合规划后的露天采石场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实现矿山规模开采、安全开采、绿色开采。市露采办牵头组织国土、环保、林业、水务、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后,上报黄石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指挥部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市长王刚为组长的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暨绿色矿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乡镇作为露天采石场整合暨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责任实施主体,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域内资源整合的组织领导,制定方案,明确整合矿山的范围和对象,妥善解决整合(整治)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二)提高工作效率。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矿业权,国土、环保、林业、水务、安监等相关部门要简化有关证照办理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积极对上争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暨绿色矿山创建顺利进行。

(三)加强督导考核。将露天采石场整合暨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过程督导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整合进度缓慢、关闭工作不力,未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任务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露天采石场整合暨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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