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须知

一、设定依据(审批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8年2月1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移民局2019年4月1日“全国通办”政策等

二、申请类别和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上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团队旅游。赴香港或者澳门团队旅游,须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三)个人旅游。赴香港或者澳门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可以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三)商务。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四)逗留。逗留是指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五)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期间申请前往澳门的;持逗留签注在澳门期间申请前往香港的。

三、受理部门(范围)

(一)内地居民(包括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在全国任一出入境管理窗口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团体旅游签注、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二)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在本人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三)本市户籍居民办理往来港澳签注,可到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

(四)本省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就近在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往来港澳签注(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

(五)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就近在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往来港澳签注(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逗留签注,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含,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3、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4、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香港(澳门)后,在香港(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香港(澳门)申请赴澳门(香港)其他签注,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或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本省居民在大冶就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提交下列材料;外省居民在大冶就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按其户籍地办理要求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到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自助受理设备上打印);

2、交验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回执(可在办证大厅免费照相获取)

4、按规定提交指纹信息(受理时现场提交);

5、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人事管辖权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或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7、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按照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换发的还须交验原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二)、申请赴港澳地区签注所需材料

1、参加旅游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需到前台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的,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参加团队游,符合自助签注条件的,可选择自助签注机自助签注。

2、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4)、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3、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4)、企业机构人员还需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的说明。

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5、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公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所需材料无须重复提交。

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就近在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办理除赴港澳个人旅游、定居、商务外的其它往来港澳签注的,需按规定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子女亲笔证实父母的书面证明);

五、签发各类签注规定

(一)探亲签注(T)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60周岁(含)以上人员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受理部门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二)商务签注(S)。

1、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根据备案规定,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驾驶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专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或者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团队旅游签注(L)。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属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3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个人旅游签注(G)。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对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试点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五)逗留签注(D)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

2、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六)其他签注(Q)。

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有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六、特殊情形

(一)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毁,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二)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损毁或者失效,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向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一次或者二次有效其他签注。申请人除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申请方式

申请人需当面提交申请材料。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内地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大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黄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大冶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领取或者按照已办理的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九、法定许可期限(审批时限)

七个工作日。外省户籍居民就近办证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制证; 单独受理前往港澳签注申请的,在七个工作日内签发 。申请人因赴港澳奔丧、探望危重病人、治疗重症、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或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十、证件有效期

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10年(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为5年),团队旅游签注有效期一年。

十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往来港澳电子通行证60元每本(卡)发改价格【2019】914号;港澳签注一次有效15元;港澳签注二次有效30元;港澳签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80元;港澳签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120元;港澳签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160元;港澳签注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24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十二、咨询和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148763713    监督电话07148760325

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二0一九年七月一日

(作者:大冶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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