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审批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三条、第六条 第二十二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二、申请条件
大冶市户籍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大冶市公安机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申请所需材料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填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相关表格可到办证大厅领取),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回执(可在办证大厅免费照相获取),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二)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1、属于受理范围第一种情形的,指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2、属于受理范围第二种情形的,指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3、属于受理范围第三种规定情形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4、属于受理范围第四种规定情形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5、属于受理范围第五种规定情形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6、属于受理范围第六种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1、符合受理范围第一种情形规定,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四、申请方式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和询问。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年老体弱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由有关部门协助面见,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免予面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大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具有审批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大冶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按规定领取。
六、公示
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审核部门应当将人员名单在负责受理和审核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七、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将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并依法收缴或者注销其有效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内地居民出入境证件。
八、法定许可期限
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对于达到审批分数线后提交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审批部门自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和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身份核查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九、证件有效期
前往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为6个月,一次出境有效。
十、收费标准和依据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每本
十一、咨询和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148763713 监督电话07148760325
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二0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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