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合于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办理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事项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七)决定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监察机构
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十)设定依据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十一)受理要求
1.受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⑤有必要的场所)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属于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十二)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三)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资料齐后)
(十四)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序列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材料性质 | 材料份数 |
1 | 注销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单位)自备 | 载明注销事由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2 | 会议纪要 | 登记机关提供模板 |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3 | 清算报告 | 申请人(单位)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清算小组人员名单;剩余财产处理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4 |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原件 | 原证书正、副本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财务章、财务帐册和财务凭证、内设机构印章 |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备 | 原件 | 纸质版 | 原件1份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 该表格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并盖章 | 纸质版 电子版 | 原件1份 |
其他要求: 1.所有材料应该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必须签字 2身份证原件需在现场办理时核验,其他材料原件现场提交 |
2.表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3.申请材料范本
无
(十五)结果名称
1、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样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七)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八)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十九)办理地点
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二十)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见图1: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报人通过湖北社会组织网站http://www.hbshzz.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单》。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事项,申请单位持纸质申报材料到政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
电话号码:0714-8764680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大冶市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4-8764680。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网页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
查询网址:http://www.hbshzz.gov.cn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大冶市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8760583
信函投诉:大冶市新冶大道市民政局办公室。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配合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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