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批
服务指南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5日发布
2019年8月5日实施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批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批
(二)事项代码
42028100000073270675400100076000
(三)办件类型
□ 其他 ☑承诺件 □即办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实施机构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监察机构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审计科
(十)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三次修改)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改)第四十条第一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无
2.受理条件
(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3.禁止性要求
无
(十二)数量限制
无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不包括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和税费缴纳时间、申请人补正材料时间、公示时间)
(十五)申请材料
(十六)结果名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七)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办理地点
湖北省大冶市长乐大道9号总部经济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交通指引:公交:市内可乘坐12路公交车在三个中心终点站下车步行200即到。
网上办事地址:http://zwfw.hubei.gov.cn/
(二十一)中介服务
土地评估报告编制、地籍测绘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到湖北省大冶市长乐大道9号总部经济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二楼E12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进行申请;
2.申请人在湖北省政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行申请。
(二)受理
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查,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审查人员对所在地块进行审查。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办结
不予许可的事项,及时通知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签订《固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无
(二)咨询
1、窗口咨询:湖北省大冶市长乐大道9号总部经济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二楼E12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2、电话咨询:0714-8769935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无
(四)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寄送地址:湖北省大冶市长乐大道9号总部经济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邮政编码435100
(五)网上支付
无
(六)常见问题
无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1、窗口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审计科。
2、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号码:0714—8765531。
3、信函监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编:435100。
(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义务:
2.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性。
3.配合现场勘测核查。
附件:
1.用地单位申请.docx;(范本)
2.营业执照.PNG;(范本)
3.不动产证.PNG;(范本)
4.身份证.PNG;(范本)
5.宗地坐标图.png;(范本)
6.土地估价报告.jpg;(范本)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ocx(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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