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申请修建水库审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二)事项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网上申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七)决定机构
大冶市水务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监察机构大冶市水务局
(十)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无
2.受理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小(二)型以下水库。
(2)水库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和条例。
(3)水库项目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等有关专业规划。
(4)项目建设可以有效促进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脱贫致富,对其他经济主体的负面影响很小。
(5)申报的水库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
3.禁止性要求
无
(十二)数量限制
无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十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2.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申请人提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的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4.申请人提交的修建水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含地质等方面专题报告、概估算附件等)及其图纸(原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5、符合基建程序要求的上阶段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若拟建项目与第三方存在有利害关系,申请人需提交与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原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7. 相关土地、山林使用权证。如相关土地、山林使用权属他人的,应提供涉及的所有土地、山林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十六)结果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复
(十七)结果样本
无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00-5:00
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二十)办理地点
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二十一)中介服务
无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到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书面申报。
(二)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1、审查书面材料。许可机关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出具核查报告。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写出核查报告。
(四)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事项,即时通知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复》。
(六)中止
项目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及规范要求时中止。
(七)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电话号码:0714-8769844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大冶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4-8769844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1.电话查询。可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电话号码:0714-8769844
2.网上查询。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www.dyzwfw.gov.cn xzfw3409@163.com
(四)物流快递
无
(五)网上支付
无
(六)常见问题
无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网上、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与大棋路交叉口大棋西路1号(新武装部侧),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号码:0714-8769847、办公室电话0714-8769848
市水务局监督投诉。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18号,行政审批科,投诉电话:0714-8763073;
网上监督投诉。
www.dyzwfw.gov.cn xzfw3409@163.com
信函监督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大冶市水务局行政审批科办公室。
(三)配合监督检查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真实、合法、确切、有效。
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获得行政许可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相关活动。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争创信用企业。
附件:1、申请材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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