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70年国庆期间及军运会期间航空飞行以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等规定,现就大冶市辖区范围内禁止违规施放气球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违规施放气球的行为。
(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委托或指使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或个人施放气球的;
(二) 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或个人承办、转托、承接施放气球业务活动的;
(三) 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许可,擅自施放气球活动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施放气球的。
三、用于科研、气象探测等活动确需施放气球的,必须提前3—5天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航空飞行管制部门核准。
四、气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加大施放气球执法巡查监管力度。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影响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大冶市气象局
2019年9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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