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精神,现将取消的9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大冶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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