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大冶报道(通讯员 李笑亲) 近日,一起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间的纠纷,在市法院主审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终于在调解书上签字结案。
据了解,城区某小区六栋楼中的4栋楼的架空层被开发商用作车库转让,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架空层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主娱乐休闲使用。但开发商将架空层改作车库并转让,此举严重影响了架空层通风和干燥,增加了小区内噪音和空气污染,影响了业主们的正常生活……争执纠纷已持续数年,积怨颇深。最终,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市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恢复架空层原状。
主审法官民二庭庭长程良映接案后,多次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该开发商在规划局的规划备案图上已写明“底部带架空车库”字样,业主购房时签署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七条规定,未出售的车库及公用停车位归建设单位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架空层所有权依约定归属于开发商,开发商的转让行为没有法律障碍。
如何化解矛盾,程良映决定,组织调解来寻求化解矛盾的突破口。经过反复协商,原被告双方最终同意各退一步并达成协议:开发商同意将该小区菜市场、幼托室委托给原告业主委员会经营管理5年,收益归业主委员会所有;业主委员会同意维持架空层归开发商永久使用的现状,放弃对架空层车库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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