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童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经黄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改判。据了解,这是大冶市检察院今年抗诉改判的第4起案件。
据介绍,2016年6月2日,被告人童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将行人冯某某撞伤后逃逸,经鉴定,冯某某属重伤。一年后童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童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判决认为案发后童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大冶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以童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但量刑实际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且判决前童某某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不具有其它从轻处罚情节。据此,大冶市检察院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抗诉,获得黄石市检察院支持。在二审阶段,原审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5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11月21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对童某某的定罪,纠正原判量刑适用法律错误,同时结合赔偿情况改判童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案的成功抗诉不仅及时纠正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以抗促赔,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今年以来,大冶市检察院按照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刑事抗诉要求,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力度,抗诉工作取得了成效,全年提出抗诉7件,发出再审建议书1份,纠正审理违法通知书10份。
来源丨今日大冶
记者丨陈弘毅 通讯员 李青
责编丨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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