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大冶报道(记者 程细锋)6月4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市民群众150余人到场旁听。
据本案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称,2015年3月,被告周某从外地购回293.78吨含有重金属铜等矿物质的烟道灰,委托杨某某加工提取重金属。至2015年3月27日,杨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加工104吨烟道灰,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放至还地桥镇大港,最终汇入下游国家湿地公园保安湖。
依照相关法律条例,周某、杨某某的行为对水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当庭判决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17506.24元,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环保问题,将污染环境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对相关案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确保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此次公开宣判彰显了我市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下一步,市法院将继续保持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与环保、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增强打击效果,为打造优美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生态宜居大冶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副市长夏鹏旁听了该案庭审。
责编丨郑琦
编审丨潘长发 朱树松
总编审丨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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