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一章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二章第三条;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第2号)第一章第五条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第二部分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作为前置审批要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25号)第一章第二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7〕23号)

审批范围及条件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2.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材料

1.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

2.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文本(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和招标核准申请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特别程序:1、特别程序名称: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

2、特别程序时限:30个工作日之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主要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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