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审查意见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三条;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全文。

审批范围及条件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未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该项目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其中: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除省直部门和跨市(州)的项目外,其节能审查权限下放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目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说明,列出项目年综合能耗量、年电力能耗量及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条款,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提交的拟建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

2.申请人提交的拟建项目节能报告(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特别程序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

特别程序:1、特别程序名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评审

2、特别程序时限:30个工作日之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主要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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