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申请须知

一、设定依据(审批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8年2月1日颁布)《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等

二、申请类别

大冶出入境部门可受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和下列签注类别申请: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三)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四)应邀: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五)商务: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六)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七)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事务。

三、受理部门(范围)

(一)内地居民(包括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在全国任一出入境管理窗口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团体旅游签注、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二)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在本人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三)本市户籍居民办理往来台湾签注,可到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

(四)本省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就近在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往来台湾签注(申请赴台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

(五)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就近在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往来台湾签注(申请赴台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

(六)持台办 “赴台批件”的应邀赴台人员,可由工作所在地、组团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七)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须由其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八)驻冶部队军人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可在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办理。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材料

本省居民在大冶就近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需提交下列材料;外省居民在大冶就近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需按其户籍地办理要求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到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自助受理设备上打印);

2、交验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回执(可在办证大厅免费照相获取)

4、按规定提交指纹信息;

5、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人事管辖权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或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7、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按照首次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换发的还须交验原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二)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所需材料

1、参加旅游团赴台湾旅游的,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符合自助签注条件的,可以选择在自助签注机上自助签。

2、赴台湾探亲或者赴台湾团聚、居留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

3、赴台湾定居的,申请“定居”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

以下情形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原件。

4、经台办批准应邀赴台湾交流的,申请“应邀”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5、经台办批准赴台湾进行经贸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6、赴台湾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申请“乘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7、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8、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申请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就近申请往来台湾签注的,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五、签发各类签注规定

(一)团队旅游签注(L):赴台团队旅游游客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可签发最长1年且不超过领队证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签注。

(二)探亲签注(T):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三)定居签注(D):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四)应邀签注(Y):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五)商务签注(F):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立项批复”,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六)学习签注(X):根据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载明的学制签发相应的多次有效签注。

(七)其他签注(Q):赴台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事务,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

六、赴台定居审批

(一)对批准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的,审批机关应通知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注销户籍的通知,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定居签注。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按照赴台定居手续和要求办理。

(二)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审批机构批准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定居签注后,由受理部门书面通报生母(父)户籍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人口管理)部门。

七、特殊情形

(一)协助返回情形。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发生往来台湾通行证过期、遗失、损毁、被盗抢等情形导致无有效出入境证件返回大陆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的,可通过两岸民间机构、台湾地区出入境管理部门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坐交通工具班次及入境口岸。经核实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拟入境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一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并通知拟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通知有关航空(船舶)公司允许搭乘返回。申请人也可委托大陆亲属向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后予以协助。大陆居民未持有效证件抵达口岸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其身份后,应予以办理一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二)持乘务签注申请其他签注处理。对持乘务签注申办其他类别签注的人员,先注销其乘务签注再签发其他类别签注。其他类别签注使用后申请恢复乘务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凭航空公司出具的公函为其签发与原乘务签注剩余有效期相同的签注,确需加急办理的应在航空公司出具的公函中注明。

(三)华侨申办证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除按本规范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经审核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本规范有关规定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需当面提交申请材料。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在原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大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黄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大冶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领取或者按照已办理的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九、法定许可期限(审批时限)

七个工作日,外省户籍居民就近办证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制证; 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的,在七个工作日内签发 。符合加急办理条件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单独申请签注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证件有效期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10年(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为5年),团队旅游签注有效期6个月。

十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往来台湾电子通行证  80元每本(卡);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15元;一次有效签注  15元;多次有效签注  80元。

十二、咨询和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148763713    监督电话07148760325

大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二0一九年七月一日

(作者:大冶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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