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证明遗失声明(2022)第570号

吴幼兵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街道金湖大道69号滨湖康城1栋1502室,《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YG-大冶市房02他字第16167号遗失,该银行贷款已全部结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幼兵

2022年11月4日